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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过程中契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2011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月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下文简称《通知》),再次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规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期《南京税务》为你详析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契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才可免征契税  
      宏达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由原王某、陈某、张某变更为李先生拥100%股权,现李先生要将原公司名称变更为宏光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企业未办理注销,现要将原公司所有房产变更为新公司名称,在办理房产变更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通知》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由于上述公司股权是100%转让,是否征与不征契税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定:一是股权是股东对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是一种按份共有权,而土地、房屋权属属于不动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企业股权变动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它只能引起企业所有者之间的权益变化,多表现为企业法人代表及名称的变更,不会对企业本身的资产及资产结构变化产生影响。二是契税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征税,而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仍属于该法人企业所有。三是征收机关在审核时应主要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来判断是否属于企业股权转让,如果是变更登记,法人没有注销,只是将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更名,均不征税,但如果将企业法人进行了注销而办理新设法人登记,相对于权属由法人A转移到法人B,发生了权属转移,应征收契税。
      
      因此,若原法人企业未办理注销,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该公司办理房产名称变更时,不予征收契税。
      
      国企以房产投资免契税对股份占比有要求  
      某国有控股公司计划用坐落在经济开发区内一处厂房作价15000万元与某民营企业进行联合投资,对方现金出资,占新组建公司股份10%,己方占90%,上述房产投到新公司名下,国有控股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通知》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据此,该国有控股公司在新组建公司中占股90%,超过85%,所涉450万元契税可以予以减免。
      
      投资主体相同,资产转移免征契税  
      我市一家房地产公司A因企业改组,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分立出另一家公司B,两家公司投资主体一致,且持股比例相同。分立过程中,A公司将其拥有的1块土地和11套房屋的权属转移给B公司,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因此,房地产公司B不需要缴纳契税。
      
      非债权人拍卖破产企业土地及房屋也可免契税  
      南京某汽车配件加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进行破产拍卖,王小姐所在的公司想参与该企业厂房的竞拍,将其开发成一个工业主题创意产业园,听说如果竞拍成功后先要缴纳很可观的契税,才能进行厂房权属变更,王小姐赶忙前往鼓楼地税进行咨询。
      
      税务机关解释,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王小姐所在的公司是是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房屋权属将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如果王小姐所在的公司不是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那倘若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权属变更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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