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房产专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57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7-11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发票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二、房地产开发
      (一)立项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立项登记。
      (二)变更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建筑安装
      (一)项目登记
      1.立项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建筑安装工程按施工合同进行立项登记。


      纳税人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应提供项目以下关联信息:
      (1)立项登记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提供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
      (2)立项登记项目存在分包情况的,应提供分包项目相关信息。
      2.变更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3.停缓建、复建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停缓建,纳税人应在项目停缓建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工程复建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建登记。
      4.竣工结算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或取得《工程结算报告书》)且缴清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登记。

      (二)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以立项登记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月进行明细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时间、预收款及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发票开具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2.代开发票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时间、预收款及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完税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房产(增量房)交易
      (一)房产(增量房)信息登记
      1.房源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开发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办理房源登记。
      2.自用、出租房产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将开发项目中的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应在以上行为发生后次月15日前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自用、出租房产登记。
      3.房产销售备案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后15日内应将合同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房地产业纳税人进行房产销售合同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具销售发票。
      4.变更登记
      房源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源变更登记。

      (二)申报纳税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立项登记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月进行明细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根据房产销售收到款项或房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发票开具
      房地产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2.代开发票纳税人按照房产销售收到款项或房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完税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本公告涉税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办理流程、提交资料、表证单书
      本公告各涉税事项具体办理流程、需提交资料、表证单书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tax.hainan.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办税下载区”下载。

      七、本公告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文章: 涉税事项

    ·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 2018-04-28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办企业办理涉税事项须知 2015-10-10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照一码”改革涉税事项的通知 2015-08-17
    · 税总函[2015]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08-17
    · 琼地税发[2015]5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3.0版》的通知 2015-07-16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时限的公告 2015-05-04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移动办税系统办理涉税事项的公告 2015-05-04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 2015-05-04
    · 上海市居民个人日常涉税事项 2015-03-08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 2015-03-0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