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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
     发布时间:2012/3/5    来源:   阅读次数:1307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适用查账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资产损失,对于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这是您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资产损失如果您自行在税前扣除了,就将面临被查处的税收风险。

    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变化之一就是从审批改为自主申报扣除,此项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意味着原税务机关的审批风险已经转移至纳税人自主承担申报风险。从对2010年度全省资产损失的审核情况来看,存在着纳税人由于政策不了解、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清楚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税收风险。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为了帮助您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税收风险,我们专门制作了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帮助您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准确进行所得税处理,如对我们的提示还有疑问的,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

    一、申报程序提醒
    1.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在网上进行2011年度申报时,准确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申报成功后按规定打印一式二份,签名盖章后同申报表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需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并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具体请参见《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4、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5、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6、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①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③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7、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二、一般企业资产损失提醒
    1、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如果出现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停止营业、或者死亡、失踪的,进行专项申报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2、应收款项如果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者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可由企业出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3、存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盘亏、被盗、报废、毁损等损失的,进行专项申报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4、在建工程因停建、报废发生的损失,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可认定为损失,进行专项申报后可按2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

    5、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尚未摊销的金额可认定为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

    6、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7、下列股权和债权损失不能税前扣除: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③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电信企业话费损失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已废止,电信企业的话费损失应统一按25号公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即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了核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可由企业出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四、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提醒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按25号公告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应提供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2 、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只要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专项申报后即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其他各类原因发生的债权性损失,可具体对照25号公告。

    五、常见问题特别提醒
    1、资产入账依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相关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证据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资产卡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不符;股权投资初始投资的原始凭证缺失;债权性投资有的贷款时间较早贷款合同、借据不齐全等。

    2、损失申报主体资格不明确。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也为其母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部分证明材料中的名称等基础信息为变更前企业,但证明材料中无相应的变更记录;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债务人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造成贷款权属不清。

    3、不符合损失确认原则或证明损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股权投资损失由于被投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缺失;债权性投资损失中仅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涉及担保人相关情况。

    4、损失金额确认不准确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破产清偿方案缺失;债权性投资期间偿还的凭证等资料不齐全;资产处置收入未从损失金额中剔除;有利用价值的损失资产未进行处置。

    5、损失确认年度不准确。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6、资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签名、日期缺失;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缺失等。

    以上提示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请在苏州市国税局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缴专栏”中下载查看。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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