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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纳税人关注的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94
     
    1、企业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2、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3、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4、我企业主要从事饮料生产销售,夏季为提高产品销量向市场投入了大量冰箱,由于使用频率较高,冰箱压缩机超负荷运转,导致冰箱使用不到两年就报废了,而税法规定的冰箱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请问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冰箱加速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八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因此,企业高负荷使用的冰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但提前报废的冰箱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5、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6、我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已经申报,第三季度因为失误少申报了,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企业所得税应当分月或分季预缴,贵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第三季度税款,并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认租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8、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但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已计提尚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年度中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9、我企业为2004年成立的外资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企业成立当年亏损,2005-2009年虽有小额盈利,但全部用于弥补2004年度亏损,至2009年仍未弥补完。我企业2010年仍是盈利,请问我企业2010年所得税汇算时应该继续弥补亏损,还是算两免三减的获利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贵企业2010年不能再弥补之前超过五年的年度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因此,贵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限应从2008年起计算。综上所述,贵企业2010年度的盈利不能再弥补超期限的亏损,但2010年度作为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第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10、我单位2009年发生亏损600万元,已在税务机关备案,2010年盈利1000万元,请问我公司在2010年弥补亏损时可否先弥补2009年亏损300万元,剩余300万元在2011年进行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该表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因此,贵企业用2010年度盈利弥补2009年度亏损时,不能弥补一部分留一部分,而应根据上述规定依次全额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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