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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地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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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下发了《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33号,下称通知)。通知在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进行转发的同时,明确了有关操作事项。 通知指出,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局长参加的核定征收评审委员会确定。 通知提到,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3.5%计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按取得收入的4.5%计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6%计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还提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最后要求,对纳税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将核定征收的房地产项目填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房地产项目备案表》在季后的15日内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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