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劳动者,可视同劳务公司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三、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应当在协议或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关情况。(见附件一)
(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四、劳务公司按月申报差额缴纳营业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扣除额:
(一)发生变更的派遣劳动者名单。
(二)《劳务公司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见附件二)
(三)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全额结算用工价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
(四)劳务公司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凭证。
(五)劳务公司为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的凭证。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劳动者,劳务公司应提供劳动者本人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及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
(六)如果劳务公司为派遣劳动者上交了住房公积金,则提供上交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关情况备查表
2.劳务公司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分包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