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是企业并购中常用的一种投资技巧,但国内对其财税处理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章甚少,实践中也没有见到比较全面的处理实例,这一现状与对赌协议在我国实践投资领域中的盛行现象呈现鲜明对比。笔者于去年受甘肃对赌案件法院判决吸引,开始关注这一热点话题。 值得一提的是,某律所将对赌协议对等英文概念翻译成“估价调整机制”,误导了许多人对于对赌协议财税处理的比较研究。其实,对赌协议就是国外会计所讲的或有对价(contingentconsideration),在并购法律和税法中被称为earn-outs。有的译者将earn-outs译为盈利能力支付协议。earn-outs是指资产买卖时,由于买方与卖方就资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弥补双方对价值预测的分歧,达成交易,双方对资产的总价不作固定,约定以未来期间资产的表现指标如销售收入、净收入等为基准,来确定资产的最后成交价格。 从这一描述中,可以看出earn-outs就是资产购买对价中的变动价格,笔者暂将其译为变动价金。由于或有价格安排具有弥补买卖双方对于价格分歧的功能,经常在企业并购中看到它的影子,国内与国外皆如此。 相关政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
一、会计处理 国外会计一般将变动价金(earnouts)的会计处理归入或有对价中。《普华:全球并购指南》(2013年版)中的第2.6.4节中有关于或有对价的详细论述,或有对价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两种准则背景下的规定均有所讨论,并附有两种准则对比下的示例。
二、税务处理 尽管对赌协议在投融资领域中非常盛行,但变动价金的税务处理国内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却鲜有讨论,对于现实中的对赌交易我国税务机关究竟是如何处理的也鲜有披露,或者有的税务局根本就未将这类交易纳入税收征管中,对于笔者或许多关注税法的人来说,还真就是个谜。 国外对于或有价格的税务处理已经有了比较成形和系统的规定,但笔者查阅各国规定,发现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很是意外。梳理一下各国关于或有价格的税法规定也许会对我国研究制订或有价格的税法规定有借鉴作用。
(一)美国 1.概述对于变动价金,美国税法规定了四种税务处理方式: (1)分期销售法。卖方每次取得的或有价款都分割成资产处置收益、资产的计税基础收回、利息三部分,在这种方式下,卖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分期收回的。 (2)未完成交易法。将或有价格安排看作是未完成交易(opentransactions)。卖方于前期得到的价款先看作是资产的计税基础收回,计税基础全部收回后,再确认资产的处置收益或损失。 (3)完结交易法。纳税人选择放弃分期销售规定,将或有价格安排看作是完结交易(closedtransactions),或有价格部分折成现值计入资产处置纳税年度的售价中,卖方于所出售资产中的计税基础也于资产处置纳税年度一次性扣除。 (4)自行提出的合理方法。纳税人自行提出一个替代的合理计税基础收回办法。
依据闹钟原则,或有价格适用分期销售税务处理是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如果纳税人认为分期销售规则所规定的计税基础收回办法不合理,存在更合理的办法,纳税人可向税务提出裁定申请,提出替代的比分期销售更合理的计税基础收回办法,税务局准许后,可按自行提出的办法收回资产的计税基础。
2.案例 例1:纳税人X100%持有公司T,其持有公司T的计税基础是90,000元。2010年1月1日,X将其持有的公司T股票出售,对价是当期取得100,000元,另外加上2011年1月1日一笔或有付款,具体金额须根据T公司未来业绩表现确定。这笔额外的付款等于T公司2010年经营现金流量的四分之一。这笔未来付款的预计价值是50,000元(T公司2010年经营现金流量200,000*1/4),但是,根据过去的估计,这笔或有付款可能会比预计金额高出和低出10,000元。(见表格) 表格:例1三种处理方法的比较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60,000/150,000)=40,000 | | | | 50,000*(60,000/150,000)=20,000 | | | | | 2011年1月1日确认收益或亏损,如果付款4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