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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发票专项检查将持续到11月30日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929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和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自9月10日开始,持续到11月30日。  引导纳税人规范开具发票  

      “发票作为购物、消费和付款的原始凭证,既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个别商家千方百计拒开发票,比如以“发票刚好用完,给你出个收据,回头再来换发票”“打折了不开发票”“自带酒水不开发票”“要开发票那就再多加点税钱”等所谓的“行规”和“惯例”拒开发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少数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为此,本次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尤其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是否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提醒消费者自觉索要发票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醒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次检查范围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发放发票是否合理、是否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其中是否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事项,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自觉索取发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利。”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税务部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另外,《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减少投诉举报响应时间,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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