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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152
     
    一、细看国税函[2010]79号:

    万恶之源国税函[2010]79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逐字逐句的来看这条法规。

    1、目标:是针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计税基础的确认;

    2、对象:①未结清;②未取得全额发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3、处理方式:①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②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准则: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③12个月内进行的前置说明该项调整,该项调整指的是发票取得后所进行的调整。法规就这样结束了。是不是意犹未尽?

    就是这个意犹未尽,带来一系列的争议,其中里面最经典的看法:对于这个法规添加了一个结语,“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咋们通读原文,这个法规清清楚楚的说明:工程款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可以暂估确认计税基础,拿到发票了要进行调整,并且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12个月之内进行相关的调整。没有拿到发票的,怎么做,这法律就没有规定了。

     “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这个存在扩大解释的嫌疑。

    讲到这就不得不提一下,大天朝“以票控税”、“形式重于实质”被批判很久的观念。
    我们纯纯的从理论来看:

    通读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很失望没有找到发票的东西。

    其中对于税前扣除的定义:企业①实际发生的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③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企业①取得抬头为企业全称的,②并带有具体明细的,③合规发票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发票东西不赘述太多,都说烂了,你懂得。

    二、目前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观点一: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就当没有发票,通通干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该观点是,没有发票,计税基础为0!虽然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暂时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如果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吃了的也要吐出来”——无发票已暂估计提折旧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观点二: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参照会计准则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取得发票时间

    计税基础

    已提折旧

    未提折旧

    12个月内取得发票

    调整

    调整

    调整

    12个月后取得发票

    调整

    不调整

    调整

    注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且在12个月内跨年的,还应调整前一年度的申报。

    ——该观点是12个月内取得发票按照税法来,79号文该怎么整,就怎么整。12个月之后取得发票的,参照准则的做法,不追溯调整折旧了。

    但是这有个问题,如果竣工结算完成,拿不到发票咋弄,会计已经调整了,税法还是不能调,只能还按照暂估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一辈子都拿不到发票怎么办?并没有明确,估多了,国家就亏了,估少了,企业就只能认了。

    观点三:超过12个月,先调增;尽力在6年内拿到,还可扣;超过6年,有心杀贼,无力回天

    微信中看到,也是很多财税人士觉得可接受的观点: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观点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该观点,认发票,2012年15号公告可以使用,也引用这个法规,这样比较中立,是不是皆大欢喜呢?
     三、谈谈思成观点

    1、评价上述观点:

     ①观点一,太极端。。。。赤裸裸以票控税,形式重于实质,完全不顾纳税人的利益。。。。容易照成兵戎相见,违背和谐社会的维稳思想,不妥不妥;

     ②观点二,太美好。。。。个人觉得这样处理是最妥当的,这个切合实际发生、与收入相关、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三个原则。一般估计金额也是有支撑依据的(按照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发生)去估计的,估的比较准。作为奥迪特,每当企业要暂估时,咋可都要他们摆事实讲道理的。可是这与当下“票控税”的观念融合度不高,还是不建议这样处理。

    ③观点三,较中庸。。。。这个满足了税务局“以票控税”的需求,也给纳税人留出了索要发票空间,当然同时减低了审计师要求企业暂估转固的难度。三方都可以接受,还是比较不错的处理方式。

    2、法规列举

    ①鼻祖是这样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亲儿子是这样说的: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③远房亲戚是这样说的:企业会计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竣工后的调整说明(个人观点)

    企业在办理竣工结算后,可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依照这个计税基础按规定进行折旧扣除。暂估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调整计税基础的同时,应该调整折旧税前扣除金额;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可以参考会计的规定,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无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财税就没有差异)。

    如果发票不可能获得,应该按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实际支出(除了发票这个东东,还是可以用其他有利和可信任的证据,例如合同、银行流水凭证等),来调整计税基础。

    4、其他说明 

    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是一个比较奇怪的事情,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符,是否存在特殊事项,这个需要企业加强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企业财务在固定资产转固的时候,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公司需要建立及时的督促机制,在内控层面将税务风险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税务风险不仅仅是财务的事情,也是整个公司都要关注的。在金三的全面铺开,税务局的控制逐步转向事后,税务风险对经营风险而言,重要性将越来越凸显。

    综述:

    ①理论上:观点二还需要适当完善后,最为妥当;

    ②实务中:观点三可达到多方接受的状态,较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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