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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税务筹划
     发布时间:2009/8/24    来源:   阅读次数:1094
     

          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本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销项税额的实现是按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而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或者付款为依据而确定的(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要推迟纳税时间,一方面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提前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按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要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

      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增值税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的基本原则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增值税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基本原则如下:

      1.收款与发票同步进行。即在求得采购方理解的基础上,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近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运用、把握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三.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一)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企业即有充分的自主权,也有充分的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之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承担纳税义务,企业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例如:伟达纸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销售业务4笔,共计4 000(含税)万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2笔业务共计2 4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600万元,2年后一次结清;另一笔1年后付500万元,一年半后付300万元,余款200万元2年后结清。

      1.如果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为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4 000万元/(1+17%)×17%=581.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有1600万元的货款实际并未收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销售额全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企业就要垫付上交的增值税金。

      2.对于未收到的600万元和1 000万元2笔应收帐款,如果企业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即能推迟纳税,又不违反税法规定,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推迟纳税的销项税额具体金额及天数为:

      (600+200)万元/(1+17%)×17%=116.24万元,天数为730天(2年)

      300万元/(1+17%)×17%=43.59万元,天数为548天(1.5年)

      500万元/(1+17%)×17%=72.65万元,天数为365天(1年)

      可以看到,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即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又为企业节约银行利息支出近10万元。

      (二)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在商业企业实现销售后再付款结算,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等结算形式。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例如:宏达企业2005年1月向外地A公司销售货物,含税价值共234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方式,该年6月宏达企业收到A公司汇来货款60万元。企业有2种结算方式选择。

      1.按委托代销处理,1月份可不计提销项税额,6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即:60万元/(1+17%)×17%=8.72万元。对于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销项税额。

      2.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1月份必须全部计算销项税额。

      即:234万元/(1+17%)×17%=34万元。

      可见,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有利。

      另外,代销方式还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税收筹划和上述基本相同,只是受托方赚取实际价格和协议价格之差;而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和视同买断销售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营业税,而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灵活运用,才能达到筹划税收的目的。

      (三)其他推迟缴纳增值税的有效措施

      1.利用节日顺延记帐时间。属于本期实现的销售额,记帐时充分利用财务核算遇到节假日顺延的规定,后移到下期核算销售额的实现,从而推迟销项税额的确定。

      2.工业企业及时办理货物入库手续。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工业企业购入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预以抵扣。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了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尽早抵扣进项税额。

      3.商业企业创造条件及早抵扣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或者分期付款但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预以抵扣。商业企业资金周转普遍存在很大困难,购货即付款有一定的难度,但利用商业信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却不是太难。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同样可以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四)促销方式的选择

      增值税对于某些特殊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纳税人应该熟练地掌握这些销售方式及其税务处理,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的促销方式有: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打折销售;购买商品按比例返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礼品销售。

      例如:大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润率为20%,现销售400元商品,其成本320元,元旦期间为了促销欲采用4种方案。

      1.采取以旧换新业务,旧货的价格为30元,即买新货可以少缴30元。

      2.商品9折销售。

      3.购买物品满400元返还40元。

      4.购买物品满400元时赠送价值4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24元。

      以上交易价值均为含税价格。

      如果某消费者购买了400元的商品,对于商场来说,假设只考虑增值税,应该选择那种方案。

      (1)方案1:这里的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由于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活动,销售额与收购价款是不能相互抵减的。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抵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因此,

      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320/(1+17%)×17%=11.62(元)

      (2)方案2:商品打折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该商场如果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

      应纳增值税额=360/(1+17%)×17%-320/(1+17%)×17%=5.81(元)

      (3)方案3:购买返还销售按税法规定应按400元计算销项税。

      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320/(1+17%)×17%=11.62(元)

      (4)方案4:这种销售采取得是购物赠送小商品,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小商品应视同销售,同时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

      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320/(1+17%)×17%]+[40/(1+17%)×17%-24/(1+17%)×17% ]=13.94(元)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如果只考虑增值税,第2种方案税负最轻为5.81元;第4种方案最差为13.94元。因此,在促销方案的选择中,企业除了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要考虑纳税金额的高低,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做好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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