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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细节
     发布时间:2016/2/23    来源:   阅读次数:118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涉税信息管理、纳税人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控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税范围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四)草地、苇田。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报送资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额。

      《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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