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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闲置资金集中管理,营改增后两种常用模式税务咋处理?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816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成本,大型企业通常采用“资金池”或者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对集团内成员单位的闲置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本文就营改增后两种模式的涉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资金池模式  “资金池”一般指企业集团将所有成员单位的资金统一汇集调度使用,并向提供资金的成员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成员单位收取利息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  1、借款人的处理  借款人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或资产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  2、贷款人的处理  贷款人从事各种占用、拆借资金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作为贷款利息收入征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果贷款人发生委托贷款业务,其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等费用发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银行的财务处理  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模式下,成员单位将闲置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并收取利息,财务公司向有需求的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  1、财务公司的处理  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需要交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集团成员单位的处理  成员单位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行为属于存款行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成员单位因贷款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支出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或资产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  在确定借款利率时,需注意一下几点: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集团需根据《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的规定进行认定。企业应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了解当地管理要求。  3、在利率公允性方面,建议企业结合企业所得税,统筹考虑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利率问题,关联债资比问题,出资未到位问题以及利息支出发票问题。  目前,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即针对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链条并未打通,这对目前企业集团之间常见的资金池业务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建议企业关注政策变动,结合自身实际做出最有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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