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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63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工作。   通知规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适用对象为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的备案办理程序是:  1、事先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持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两份《备案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3、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发生的服务贸易涉及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办理税务备案时提交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之后办理对外支付时,只需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纳税人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税申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  通知明确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备案表》:  (1)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通知还对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税收征管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本通知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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