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合理避免特许权使用费双重纳税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604
     

      某在华美国企业主要业务是从国外采购大型机器设备组件和配件,到中国后再进行进一步生产和组装。国外供货商需要对随同货物一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分别签订两份合同。企业的财务人员近日很苦恼——海关部门要求其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完税价格,这样就会征收增值税。但在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又要依据“营改增”政策的规定扣缴境外公司的增值税。

      在实务处理中还了解到,某企业在海关代征增值税之后,去税务机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时,提交了已经缴纳贸易项下增值税的凭证,税务机关并未强制要求再代扣代缴增值税,只是办理了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基于此,纳税人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并适用税收政策,避免多重征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失效]第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是与进口货物有关;二是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条件。从上述案例来看,A企业进口的是大型机器设备的组件和配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关系,符合第一个条件。同时,A企业是在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后,境外的设备供应商才发货的,符合第二个条件。因此,海关要求A企业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完税价格并征收增值税并没有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而且该文件所指的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在非贸易项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方需再次扣缴该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方还需要扣缴该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而且3万美元以上的付汇必须要向银行及外管局提供相关费用的完税证明方可支付。如果进口的货物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生产经营或销售货物,则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中抵扣,从增值税上看并不会造成公司的税负损失,只是现金流的提前流出。实际的损失是进口环节已经缴纳关税后,在付汇时又再度支付了的预提所得税。进口和付汇的税款征缴分别由海关和税务机关管理,两个机构都有征税权,此种情况下双重征税就很难避免。

      在未实行“营改增”之前,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在实践中就一直存在同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付汇环节营业税的问题。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是属于两个税收体系,很难解决。在“营改增”后,支付方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取得通用税款缴款书依法抵扣相关增值税。已经海关代征境内纳税人的增值税,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

      那么,作为企业,如何在“营改增”之后尽可能避免双重纳税呢?就上述企业情形,该企业可以考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适用增值税税收减免的优惠规定申请享受特许权使用费减免政策。如果不能减免,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企业如果可以抵扣,则只是影响其资金时间成本,但通常不能减免对方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对方抵免的情形,在单次交易中,表现为税收成本的组成部分。当然,上述交易能否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货物的进口价格统筹考虑,从而减少重复征税也值得思考。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