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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4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我省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真伪鉴别  我省国税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如登录省国税局网站(www.hntax.gov.cn)查询、发送短信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人工受理查询等。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出具书面鉴别证明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用票单位(含公安、审计、纪检等办案单位或监管部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个人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票真伪鉴别申请的受理单位  受理发票真伪鉴别的单位为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包括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基层国税分局和税务所。其中,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各级国税稽查局承担在伪造、变造现场及其买卖地、存放地查获发票的真伪鉴别业务;办税服务厅(室)和稽查局难以准确鉴别发票真伪时,由本局征管部门鉴别;征管部门承担纳税人上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业务。  (三)发票真伪鉴别的方法  1.根据发票的来源及各类发票的外在防伪措施进行鉴别。  2.利用省局发票真伪查询平台进行鉴别。发票真伪查询平台可通过湖南国税网站(http://www.hntax.gov.cn)的“发票拍奖”或“发票辨伪查询”链接进入,也可在国税内网输入指定地址进入(http://85.16.16.204:7001/zwjb/)。  3.本级国税机关难以鉴别的发票,由征管部门向上级国税机关或发票监制税务机关提请协助鉴别。  二、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在我省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可在湖南省内跨县(市、区)开具发票。  三、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的范围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且消费金额在20元以下时,纳税人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取发票时,无论消费金额大小,纳税人应当予以开具。  四、发票专用章管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制作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填写《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并在申请表背面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已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制作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印模。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筒式发票纸张规格较小,且票面自动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在税控收款机卷筒发票上套印了缩小规格的发票专用章,视同已加盖发票专用章;只领用税控收款机卷筒式发票的纳税人不需另行刻制发票专用章。  五、商业预付卡消费开票管理  各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在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当消费者使用商业预付卡购物或消费时,不得重复开具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商业企业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对本单位冠名发票打印软件进行修改,当消费者使用商业预付卡消费时,在票面上应增加打印“使用商业预付卡消费金额不得用于财务报销”字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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