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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74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3-12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审批程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审批程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相关资料。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当期指申请缴纳税款所属期起至申请之日),其中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当期计提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份)。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前一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一份)。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一份,已报送财务报表的企业除外)。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前一周内的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反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的账页复印件(一份)。
    (六)上期已付社会保险费收据复印件或劳动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证明(一份)。

    (七)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金支出预算说明(一份)。
    (八)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有关证明(一份)。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具体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二)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属期是否正确。
    (三)申请资料的时间口径是否一致。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准确
    1.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库存现金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余额的合计数与资产负债表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否一致。

      (五)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减去当期计提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金支出预算后是否不足以缴纳应缴税金。

      第七条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期限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交预申请,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预申请的,也需要在申报期限内持规定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二)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当场受理,资料不全的,应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资料齐全的,应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受理后应及时将所有受理资料转同级征管部门审核,县(市)国税局直接上报省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批,区国税局经市(地)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批。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实行征管信息系统和纸质资料同步报批。

      第八条已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执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自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以征管信息系统批复为准,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自逾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对于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告知纳税人;对于未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及时送达告知纳税人,并催缴和组织税款及时入库。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及时进行催缴入库。对于逾期未缴的应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报送及管理工作,并将延期缴纳税款上报和批准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档案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税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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