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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09〕41号 江苏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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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41号 2009.3.11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款流失。 二、结合汇缴,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工作。 《通知》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部署工作,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纳税人,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纳税人 识别号 项目名称 自行开发/委托 开发/合作开发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项目经费预算(万元) 其中:财政拨款(万元) 本项目主要研 究人员情况 姓 名 专 业 职 称 研究开发 内容提要 企业法人 代表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一、立项依据 一 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 项目研究开发目的和意义 三 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一 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二 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相关技术参数或标准,应提供。) 三 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 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 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 六、计划工作进度 七、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情况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苏国税发[2010]107号 苏地税规[2010]5号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苏地税发〔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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