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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发文明确通讯费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2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由天津市地税局和天津市国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员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等若干企业关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方便当地企业执行。   通知明确了九项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处理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上述规定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非常重要。因为目前大多数地区差旅费的标准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 误餐补贴相关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标准执行.   而按照通知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自己有标准,是必须要报税务局备案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相关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外,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工资薪金相关法规政策及解读:       国税函[2009]3号解读: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也有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一个需要纳税人关注的是,上述规定中“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因为目前不少企业经常会存在一些聘请专家、演员或雇佣清包工等临时性雇工行为,而且有的就是单位与个人的口头约定,没有签订雇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为这些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九、对外地施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外地施工企业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凭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在我市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税收缴款书,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不代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按照独立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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