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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财税[2011]9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1    来源:   阅读次数:110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财税[2011]92号                          2011.12.8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衔接
      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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