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本标准依渔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进口渔业生产所必需之渔船、渔具及渔业资材,为国内尚未生产或生产不足者,免征关税;其免税项目及标准如附表。 进口前项货物申请免征关税者,应检附中央渔业主管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第3条渔业试验研究机关进口试验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征关税。 进口前项用品申请免征关税者,应检附中央渔业主管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第4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