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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地税发〔2010〕13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4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139号          2010.5.27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安排,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通知》有关精神,清理辖区内上市公司的非居民企业股息扣缴情况。首先,应摸清辖区内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如辖区内存在此类上市公司,应认真开展《通知》第一款所规定的调查工作。全面调查该企业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及其他海外股)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支付股息的情况。其中重点调查B股、H股及其他海外股的股息支付情况。A股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非居民企业股东,但各单位也需要认真调查,防止出现遗漏情况。    二、以上调查情况,请各单位及时汇报工作总结。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对于辖区内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上市公司,不需要开展调查的,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有关单位只需在6月7日前以“×××局无非居民企业股息调查”为邮件标题,向国际税务处—胡蕾的内网个人信箱发送一封无文件内容的邮件。二是对于辖区内存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上市公司,需要开展调查的,有关单位应做好调查工作,并在6月20日前以“×××局非居民企业股息调查报告”为标题,将邮件发送至国际税务处—胡蕾的内网个人信箱。    三、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多方收集股息支付信息。一方面应与境内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就有关事项深入沟通交流,另一方面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分析2008年(含)以后年度的各年股息分配情况(以利润所属年度为标准)。    四、《通知》第二款中提到总局将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企业名单另行发文通知,市局国际税务处将与所涉及的区县局直接联系,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有关区县局应在6月7日前将报告送达市局国际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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