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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董事费应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188
     

      某上市公司因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聘请了几位独立董事,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A独立董事费5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在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产生了分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于董事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作了补充,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属于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支付独立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支付的5万元如何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公司财务人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12×(1-20%)×20%×12=8000(元);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上市公司支付给A的董事费不是按年支付,而是每个月支付50000÷12=4166.67(元),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66.67×(1-20%)×20%×12=8000(元)。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是按年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以上分析,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是税后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转换为税前所得。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超过495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7000,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7000)×(1-20%)]÷[1-40%×(1-20%)].因此,上市公司支付给A的5万元董事费换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1-40%×(1-20%)]=50588.24(元),上市公司应代付个人所得税为50588.24×40%-7000=132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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