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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对劳务的判断依据所得税和营业税是否一致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91
     
    【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所得来源的规定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这里的劳务发生地是否和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中关于中国境内劳务的规定一致?  在营业税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例如:一个外国企业(在境外)为国内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取得的收入(境内企业支付)。根据新营业税法的规定,接受劳务或提供劳务单位在境内的,就是境内劳务,该外国企业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该外国企业因为该项所得是不是要由国内企业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呢?  发现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发生地与营业税中规定的境内劳务是不一致的。我感到很困惑,营业税是对应税劳务专门课税的法律,所以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发生地应该与营业税的规定相一致才可以。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不同课税对象,在不同环节按不同计税依据征收的两个不同的税种,因此二者对劳务的判断依据不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劳务所得,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外来确定。而营业税法规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按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境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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