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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593
     
    营改增政策指引(一)2016-08-04

    1、个人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问题,保险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在按月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元还是30000元?电信、证券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比照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回复:根据总局7月7日视频会政策组明确,个人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执行。

    2、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回复:经总局最新答复,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市局营改增专栏政策指引第4期问题8回复按以上规定执行。

    3、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1651日之前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房屋主体建筑施工。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期较长,除建筑项目外的消防、绿化等项目在51日之后才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是一个整体,消防、绿化等部分无法取得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请问,上述情形是否属于建筑安装老项目,能否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回复:如果该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已包含消防、绿化等项目,则消防、绿化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安装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该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未包含消防、绿化等项目,且该部分无法单独取得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则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依据。此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也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通过ETC方式支付的过路费,银行直接开具普通发票给缴费人,该发票是否可以直接用来计算进项税额?

    回复:由于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银行受托代收而开具给ETC缴费人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水厂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上有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税率为0。物业公司对该部分污水处理费也是代收,但是又不符合政府性基金的条件,如果企业作为水费价外费用征税又不合理,如何处理呢?

    回复: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未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除外。

    其他单位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国税函〔2009〕591号相关规定执行。

    6、纳税人的车库、办公楼等不动产被政府征收了用于统一市政规划,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回复: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除此情形外,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7、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代其他单位收取款项,如何开具发票。

    回复:经请示总局明确,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收取的卡内金额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选择“免税”开具实际上不归属于免税,仅代表不征税。);收取预付卡合作商户给付的酬金形式款项,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8、甲(自然人)销售两年以上的住房给乙,因个人、历史等原因,甲没有在购买时办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发票,请问是否能以甲乙签订的合同日期判定甲属于销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回复: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委托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渝地税发〔2016〕5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9、因移民搬迁原因,我县政府集中出资修建了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未办理房产证,现未分配完的移民安置房挂靠在移民局名下,移民局现将房屋进行出售,请问此房屋销售行为是按照一手房还是按二手房征税?移民局缴纳税款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受否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移民局将移民安置房进行出售,应按转让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贷公司与学校合作,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其中收取的学校支付给小贷公司的助学奖励部分,小贷公司可不可以开专票。

    回复:小贷公司收到学校支付的助学奖励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可按政策规定向学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一般纳税人20164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借款利息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

    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部分第三项第5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四款规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2、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或折价购入应收账款是否应从销售额中扣除?

    回复:房地产企业将不动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再把不动产回租给房地产企业,期限届满后房地产企业再回购不动产,产权又过户于房地产企业,这属于“售后回租”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将房地产企业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银行获得了合同规定的租金应收款收款权。这属于“保理”业务。

    由于售后回租保理整个业务两个环节的纳税人并非同一个,因此应当分别就其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税务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保理服务在总局新的文件规定明确前,暂按照市局网页—营改增专栏—营改增政策指引第4期规定进行处理。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14、目前劳务派遣选择差额5%计税方法是否可按项目适用?

    回复: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得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应按照其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5、垃圾处置劳务费是否征增值税?

    回复:提供垃圾处置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按照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执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享受70%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16、房地产企业按约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是否属于36号文第14条中的"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回复:应根据房地产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具体合同内容进行判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符合36号文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7、我辖区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建行善融商务平台以按揭贷款的5%购房补贴款项应该按什么品目征税?

    回复:购房者通过“善融商务”平台办理的按揭贷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金额一致的,则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购房补贴款项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购房者通过“善融商务”平台办理的按揭贷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金额不一致的,则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购房补贴款项应按“不动产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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