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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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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22号 2011-0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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