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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不得递延分摊,须一次性纳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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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0年第19号公告,对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相关文件: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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