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自2014年7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对我会简政放权、市场化监管给予了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的修改持肯定态度,认为两个办法对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具有积极意义,是适应当前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9份。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借壳上市界定、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的履职责任等方面。
对于借壳上市界定完善问题。既有建议一定程度放宽个别标准的,也有建议要防范规避借壳的。鉴于借壳上市的定义是否需要调整还存在不同认识、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同时,我会加强对个别规避借壳的行为监管,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问题。有意见提出,应取消20个交易日的定价时间窗口,仅保留60日、120日窗口;也有建议提出,发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70%。鉴于20日均价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90%的规定已执行多年,且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市场各方比较熟悉,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表述。
关于强化中介机构履职责任的问题。对于《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取消行政许可后如何强化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职,有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列明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此,我会予以采纳,在《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中进一步增加了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并于当日发布实施。其中,《证券法》的修改是取消要约收购事先向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15日出具有无异议意见的制度。为此,我们在征求意见稿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的基础上,落实《证券法》修改的内容,对《收购办法》相关条文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依法取消了要约收购需提前向我会报备及等待15日无异议期等规定。我会9月18日已发布证监会公告[2014]43号,明确了不再需要行政许可,并已制定了工作流程,明确了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各自的工作职责以及取消行政许可后的信息披露监管衔接。
关于两个办法的过渡期安排施行新老划段的具体安排,7月11日我会《答记者问》中已予以说明。鉴于8月31日《证券法》已修改并于当日实施,《答记者》问中的“《收购办法》实施之日起,要约收购人已报送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自证监会受理之日起满15日后可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表述不再实施。
本次修订的《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保证《重组办法》、《收购办法》顺利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已同步修改,将于近期发布。
相关政策——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