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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增加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15
     
    问:1、本公司为股份公司,个人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63.87%,2007年底本公司按新会计制度借荐国有改制企业的方法将原制度的应付福利费贷方结余转入了资本公积,请问:因资本公积增加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否存在个人股东变相分红,个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吗?        2、同上,我公司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增加了资本公积,个人股东是否也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是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些财务处理的特别规定,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您上述提到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在未转增股本之前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时,是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5]12号     2005.1.2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三、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在公司制改建中核销国有权益的财务处理    在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由于资产损失或产权转让等原因,经核实批准实际折股的国有权益或国有产权转让作价少于原有账面价值的,母公司相应核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投资损失可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依次以结余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06-04      国税函发[1998]33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12-25       国税发[199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法规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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