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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2/7/30    来源:   阅读次数:1258
     

    河北省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

    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其操作规范如下:
    一、白酒生产工艺及特点描述
    白酒生产主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以红粮、小麦、稻皮等农产品为原料,通过发酵、蒸馏等工艺生产出基酒,副产品为酒糟;二是经过对基酒的加浆降度,生产出不同酒精度数的成品白酒。

    白酒生产企业特点:
    一是在自产基酒环节耗用农产品,主要原料为红高粱,辅助材料为稻皮、麸子、大米(大米渣)、小麦等,由于自产基酒香型口味和酒精度的差异,不同企业所用农产品种类和单耗数量存在差异,但对于同一企业来说,基酒的农产品单耗能够准确计算且趋于稳定;

    二是成品白酒生产过程中,除耗用自产基酒外,还耗用外购基酒和外购酒精,且无固定的配比关系,所以用自产基酒生产的成品白酒数量难以确定。

    二、农产品单耗的测算方法及步骤 
    针对上述特点,白酒生产企业采用单户报批的方式。企业按以下原理及方法测算农产品单耗:
    (一)测算原理及方法
    按照投入产出法,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于企业生产白酒品种繁多,调整频繁,且每种酒所耗用基酒中的自制基酒、外购基酒、酒精占比经常变化,同一种白酒不同批次耗用基酒中的自制基酒也存在差异。如果以当期实际销售白酒数量测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则农产品单耗在不同期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同一企业生产同一香型和酒精度的自制基酒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趋于稳定,因此按照如下方法测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以自制基酒的农产品耗用数量进行测定,由于同一企业可能存在生产不同酒精度的基酒,为了简便计算统一标准,一律按生产基准度基酒(65°为基准度)的农产品耗用数量测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测算步骤及公式
    1、以2011年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作为农产品单耗测算的基础数据;

    2、将2011年度企业会计账簿记载自制半成品不同酒精度的基酒本期入库数量,根据白酒行业标准折算为基准度基酒的数量(折算系数表详见附件一);
    基准度基酒本期入库数量=∑(当期账簿记载入库自制半成品基酒数量×折算率)

    3、依据会计账簿记载的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和折算为基准度基酒的入库数量,计算每吨基准度基酒耗用的各类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即为需要测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基准度基酒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生产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入库基准度基酒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基准度基酒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

    4、填写《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测算表》(见附件二),报税务机关核准。

    三、日常进项税额的计算及步骤
    (一)计算原理及方法
    按照投入产出法的计算原理,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数量)和测定的所销售货物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乘以购买单价,按照扣除率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白酒生产企业的特殊性,我们无法测定销售货物的农产品单耗,而我们测算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为自制基酒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当期耗用自制基酒数量计算出当期可以生产的成品白酒数量,但由于当期生产的产品与当期销售的产品并不同步,因而无法计算销售货物中自制基酒生产成品酒数量。

    因此我们只能以当期生产环节耗用自制酒基数量占全部基酒(含酒精)耗用数量的权重作为当期销售全部产品中用自制酒基生产的白酒的比重来计算销售白酒中自制基酒生产成品酒数量。具体计算方法:
    1、将本期耗用的自产基酒、外购基酒和酒精的数量,按白酒行业标准折算为基准度基酒的数量,计算出本期耗用自产基准度基酒数量占全部基酒的耗用数量的比例。

    2、将本期销售成品白酒数量按照白酒行业标准折算为基准度成品白酒的销售数量,乘以本期耗用自产基准度基酒数量占全部基酒的耗用数量的比例,作为本期销售货物中以自产基酒生产的基准度白酒数量。

    3、按照计算出的本期销售货物中以自产基酒生产的基准度白酒数量,和已经测定的基准度基酒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再根据购买单价和扣除率,计算出本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4、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在白酒的生产过程中,一次投入作为生产原料的农产品同时产生酒及酒糟。酒糟作为免税产品,在农产品单耗数量的计算上不再予以分摊,其应负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计算步骤及公式
    1、计算本期基准度白酒销售数量
    基准度成品酒的销售数量为本期销售的不同酒精度数的酒类产品折算为基准度成品酒数量的合计数:
    基准度成品酒的销售数量=∑(本期账簿记载酒类产品的销售数量×折算率)

    2、计算本期基准度基酒耗用数量
    本期自制基准度基酒耗用数量=本期账簿记载自制基酒耗用数量×折算率
    本期外购基准度基酒耗用数量=本期账簿记载外购基酒耗用数量×折算率
    本期外购基准度酒精耗用数量=本期账簿记载外购酒精耗用数量×折算率

    3、计算本期耗用自制基酒占全部基酒耗用比例
    自制基酒耗用比例=本期自制基准度基酒耗用数量/(本期自制基准度基酒耗用数量+本期外购基准度基酒耗用数量+本期外购基准度酒精耗用数量)

    4、计算本期销售货物中自制基酒生产的白酒数量
    销售自制基酒生产的白酒数量=基准度成品酒的销售数量×自制基酒耗用比例

    5、计算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的购进金额
    某农产品当期允许抵扣含税购进金额=销售自制基酒生产的白酒数量×基准度基酒某农产品单耗×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含税购进金额=∑某农产品当期允许抵扣含税购进金额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为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6、计算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含税购进金额/(1+17%)×17%

    7、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酒糟销售额÷(当期酒类产品销售额+酒糟销售额)×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包括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煤、电、低值易耗品以及计入管理费科目的办公设施等无法划分的购进货物发生的进项税额。

    8、如果纳税人存在将购进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该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申报表填列要求
    白酒生产企业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同时,还应报送《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投入产出法)》(见附件三)和《基准度折算表》(见附件四),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农产品进项税额方准予扣除。
    1、本期基准度白酒销售数量按公式计算后,填列《基准度折算表》耗用酒基准度折算情况的相关栏次。本期基准度基酒耗用数量填列《基准度折算表》销售成品酒基准度折算情况的相关栏次。

    2、根据《基准度折算表》和上述公式计算出的结果填列《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3、本期免税收入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填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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