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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其他应收款”科目需要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1554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主要内容大体是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是企业全部应收款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个人借款等等,也就是企业除涉及购销等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应当收回的款项。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借款给个人在很多企业都有发生,比如,为了改善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等需要,借款给个人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就是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等,这些企业财务行为的发生都应当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如实核算和反映。但实事求是地讲,很多企业及财务人员对此科目中涉及的“个人借款”是否涉及税收问题掌握不清楚,同时,在我们的日常税务征管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对此科目的关注大多集中在企业是否有分解收入从而减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上,对其中涉及的另类税收问题——个人所得税关注程度不够,无意中也放松了对此税种的严格管理。
      
      关于企业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载的“个人借款”是否涉及税收问题,单从个人所得税上来讲,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对此作出规定: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现行税收政策具体规定情况分析来看: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范围。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的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的借款的;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三类,除此之外,不属于征税范围。也就是说对企业中的“关联”人员个人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员工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征税,也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征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规定。
      
      二是明确了三类不同性质借款个人的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即: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前面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
      
      四是对借款行为应当征税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因此,从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和分析情况来说,企业借款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税收政策所规定的时间内或借款个人用于特别消费项目未归还的,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事求是地讲,在我们的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针对企业借款给“相关联个人”是否征税问题,一些企业往往忽略了上述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产生了潜在的涉税责任风险。同时,个别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也有管理不深、管理不到位、抓大放小的行为产生,也容易引发管理责任风险,对此,应当引起税企之间的高度重视。
      
      税务机关对企业“其他应收款”的核查其实很简单,取证也快捷,主要通过相关财务凭证资料的查阅与核对,一看就知,一查就明,问题的关键就是管理到不到位的问题。因此,从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在我们的日常税收征管、税务稽查或税务检查工作中,除要严格核查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所核算的事项是否有分解收入、减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外,也还要将其中的“个人借款”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涉税问题来审视,全税种查清管透,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的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企业更应在纳税年度终了之前,积极主动地对“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的所有核算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分类辨析,凡涉及个人借款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和要求,主动遵从,一方面在向借款个人积极宣传解释税收政策的同时,另一方面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业务处理技巧妥善进行税务规划处理,避免因“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不清理而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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