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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4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9-29

      为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高效办税的需求,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非审批类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区域范围
      天津市国税系统各区、县局局办税服务厅(见附件表)。

      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报税和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均实行“同城通办”。
      逾期报税、注销防伪税控设备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发票验旧和发售
      纳税人办理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验旧和发售,均实行“同城通办”。
      涉及发票审批的事项,开票额超过当月定期定额的双定户领购发票,外出经营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存在欠税、未申报记录、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信息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通过介质办理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实行建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均实行“同城通办”。
      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自查补税以及纳税评估补税申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注销申报,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正常缴纳业务。
      使用现金缴纳税款业务,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纳税咨询、资料发放
      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帮助、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向纳税人发放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需的表单和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国税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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