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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1297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确保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降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宁夏范围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
    (一)真实性是指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包括:(1)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2)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二)合法性是指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包括:(1)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四)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第五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七条应税项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填写,详细填有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等。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详细填写的,应附销售单位购销合同和填写的明细货物(或劳务、服务)清单。

    (二)企业从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

    (四)对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收取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应当以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得以财政收据等凭证申报扣除。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照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第八条非应税项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税前可扣除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以及税务罚款、税收滞纳金。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九)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未列各项税、费、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

    第九条内部凭证扣除项目管理
    (一)内部凭证扣除项目主要是企业内部成本核算项目,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制造费用等的归集与分配等。

    (二)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等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四)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三章特殊事项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第十条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合理性工资薪金,以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或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经社保机构盖章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到本单位任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劳务合同、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扣除凭证。
    广告必须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宣传有关。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企业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费补助费和公杂费等一般按出差天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扣除。对差旅费补贴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四)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出租人提供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协议、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气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气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气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气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税前扣除凭证的日常征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宣传辅导,督促纳税人规范管理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行业分布、生产经营特点及其会计核算状况,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指标,对存在指标异常的企业,及时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应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业务真实但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予以税前扣除;逾期仍未能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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