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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溯及2008年以前
     发布时间:2012/6/29    来源:   阅读次数:73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见,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A企业2007年底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09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备案,但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该企业是2007年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符合“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定,因此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该企业觉得十分冤枉,仅仅早批准了一个月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还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今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政策放宽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

      A企业由于2009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因此可以享受2009年~2011年免税,2012年~2014年减半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了企业,企业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了退税,企业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了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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