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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城国税局几个所得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72
     
    国债利息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的问题,企业从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如何计算免税收入?作为二级市场的卖方,通过利息升值而获得的转让收益部分,是否能作为免税收入?作为二级市场的买方,最后兑现利息时,免税收入是按全额利息计算,还是按实际利息?对于国债净价交易有没有特别规定? 答复: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相关文件规定国债在二级市场转让时,可以按照净价交易分割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金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来确认。同时,相关文件又规定,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政策性文件全部废止,管理性文件继续执行。经请示市局,在没有新的文件下发前,国债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如下原则掌握为妥:(1)、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因应按照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来确认,可以进行调减处理。(2)、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时,从购买方得到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由于不是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得到的利息收入,因此应按照投资转让所得进行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3)、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会计上将支付给上家的利息计入了国债投资成本,实际持有期间对应的利息才记为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即利息对付时企业实际得到的利息大于或等于企业的应收利息。因此,企业将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持有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虽然税收上规定按照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来确认利息收入,但由于在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要小于或等于国债到期日实际兑现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按照企业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4)、企业从头至尾持有的国债,在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进行调减;在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确认了部分收入,因此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调增为税收的收入,享受免税时再进行调减处理。对于企业发生的通讯费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前扣除(1)企业发生的通讯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企业,则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如果企业将通讯费作为职工工资薪金的项目进行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则可以税前扣除。(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发生的通讯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原值如何填 年度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填写,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以期初数为准、期末数为准还是平均数为准,希望明确,以保证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答复:附表九的“固定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固定资产原值”的“计税基础”是指按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进行摊销的资产价值。在填列时,“固定资产原值”可以期末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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