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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源跨省市转移如何征税有定论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17
     
    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如何征缴已经有了定论。税务总局近日已下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这类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此次下发的办法是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的具体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各级、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税务总局在该办法中明确了汇总纳税的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即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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