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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51
     
    自2007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该办法给予奖励。  据了解,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曾施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奖励工作,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鼓励群众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少重大案件从检举中获得线索。但是,受税收违法行为复杂性和地区发展差别性,以及检举奖励经费来源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就同一案件兑奖数额缺乏协调,有些检举人就奖励数额、奖励范围提出异议。针对上述问题,《暂行办法》在遵循鼓励原则的同时,对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等作了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检举奖励工作。  《暂行办法》沿用了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一些条款的内容,例如,检举奖励的对象为实名举报人;根据检举人贡献的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的金额标准计发奖金,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不领奖的视为放弃权利;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征得检举人的同意,物质奖励之外可以给予公开表彰等。  与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相比,《暂行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明确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检举或者不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对不予奖励的情形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细化了分档计发奖金的标准,《暂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计发奖金。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的,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翔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对本案检举人分六档计发奖金。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税局、地税局查处的,合计国税局、地税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税局、地税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数额对本案检举人分六档计发奖金。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增加了对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奖励。对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数额和完税凭证票面填开税款金额对检举人分三档计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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