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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财税票据等疑难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2/1/3    来源:   阅读次数:388
     

    1、公司从海关进口的货物,但海关完税凭证不慎丢失,请问抵扣进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公司购买的普通空调(非中央空调)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下载: rar 文件<2011.5.1起执行> 
    财办发[2011]10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目录02、03类、用于(包括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公司以前是将一定数额的油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存到石油公司,一般三天之后公司车辆就可以开始加油,并取得石油公司开具的发票。现在由于使用招行卡加油有优惠且可以划款后立即加油,所以我公司从网上银行将油款划到司机的招行卡,再由司机从招行卡转存石油公司,取得石油公司的发票而付款人是个人,请问这样的付款在税务上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于开票方和付款方不一致,因此贵公司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需要补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否征税?
    答: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是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留抵税额的处理。而你公司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会员费收入问题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如果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规定,请问应到何地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10、某企业自2009年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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