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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8年1月福建省国税12366)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2328
     

      1.纳税人销售进口的鲜活猪肉能否享受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纳税人销售进口的鲜活猪肉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2.销售真空包装的蔬菜能否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销售真空包装的蔬菜不得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3.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因此,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不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港澳台同胞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港澳台同胞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5.2016年5月1日以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已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已缴纳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6.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保费收入,保监会已在网站上公示该产品备案情况,但无产品备案回执。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保监会网站上公示的产品备案清单作为申请材料,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因此,鉴于目前保监会的实际情况,开办符合免税条件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保监会官网上公示的产品备案清单作为申请材料,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7.境内保险企业为境外企业在境外的标的物提供保险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业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

      8.给动物打疫苗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给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9.境内银行与境外其他银行发生同业代付业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因此,境内银行与境外其他银行不属于同一银行系统,不属于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同业代付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辣椒油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辣椒油的适用税率是17%。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地瓜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规定:“……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地瓜粉属于淀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2.我公司销售矿山用的设备,合同约定设备使用后一年内如有出现任何损坏,由我方无偿提供零配件进行维护。上述业务中无偿提供的零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应在销售设备时一并缴纳增值税,保修时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保修过程中无偿提供的零配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3.义齿制作公司设计了三套方案并制作成模型,演示后让客户从中选择一套,再制作成义齿,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设计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义齿制作公司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4.翻斗车是否属于农用机械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

      翻斗车是一种特殊的料斗可倾翻的短途输送物料的车辆,不属于农用机械范围。

      15.我公司负责将政府部门的车辆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管理调配,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因此,企业在管理平台上管理调度车辆收取的管理费用,应按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为儿童提供的室内游乐园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为儿童提供的室内游乐园属于提供游览场所,按照文化服务缴税。

      17.商场经营游戏城堡是否属于提供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

      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商场经营游戏城堡属于提供文化服务,不属于娱乐服务。

      18.销售手游版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销售手游版权属于销售著作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9.一般纳税人出租铁塔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铁塔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8”,属于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因此,出租铁塔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

      20.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由于修建铁路需要,被占用了部分土地,收到铁路征迁指挥部发放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占地行为属于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可以选简易办法征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21.我公司在外地的土地被其他单位占用用于铺设线路管道,取得的补偿款项是否需要在土地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上述占地行为属于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如土地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2.纳税人为他人安装网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为他人安装网线,应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23.安装酒店用的大型抽油烟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因此,酒店使用的大型抽油烟机属于生产设备,提供该设备的安装服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24.拆卸大型生产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拆卸大型生产线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5.单位食堂为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上述业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6.事业单位收取的考试报名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事业单位收取的考试报名费应按照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27.广告公司等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报刊、杂志投递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广告公司等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报刊、杂志投递服务按照收派服务征收增值税。

      28.我公司租入一栋办公楼,其中一层作为员工食堂,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公司租入的上述不动产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可以全额抵扣。

      29.ETC充值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0.我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先支付了部分诉讼费,但已经取得了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你公司购进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31.一般纳税人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参加党员培训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存货因过期而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33.餐饮企业参与核定扣除的生产成本中是否包括物业费?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一)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根据2017年度1-9月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二)竹木加工行业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三)餐饮服务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为提供餐饮服务的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

      因此,餐饮服务行业参与核定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中不包括物业费。

      34.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盐作为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1%,是否可以按照13%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食盐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35.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购入农产品一部分用于深加工,一部分直接销售,如何计算直接销售部分的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直接销售农产品的进项并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36.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还能否领购手工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409号)规定:“我省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点下户纳税人)开展推行新系统试点工作。”

      因此,从2018年1月1号起,福建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再领购手工发票。

      37.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409号)规定:“使用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向其发放通用手工发票或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点下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2018年1月1日起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8.点下户纳税人开具税控发票,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技术服务单位?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409号)规定:“二、推行模式

      点下户纳税人初次自主选择、免费使用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专用设备)及其技术维护服务,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干扰或拒绝。……”

      因此,点下户纳税人开具税控发票,可以自行选择技术服务单位。

      39.汇总核算总分机构之间的内部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十四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因此,汇总核算总分机构之间内部业务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

      40.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时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从8000元内抵减?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上述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的是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不包含代开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仍需按对应征收率预缴税款。

      41.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42.纳税人销售安置房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因此,纳税人销售安置房需要领购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43.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取得商标局开具的财政票据,是否可以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财政票据属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4.纳税人取得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什么会显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七节规定:“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

      因此,代开属于免税、差额征税或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范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会显示“***”。

      45.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繁体中文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中文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46.保险经纪机构雇佣个人代理人来为其办理相关保险业务,能否比照适用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规定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因此,保险经济机构雇佣个人代理人来为其相关办理保险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比照适用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规定来处理。

      47.简易征收一次性备案制度是否仅限于建筑行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征收一次性备案制度仅限于建筑服务行业。

      4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被取消开发资质后销售的不动产,还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取消开发资质后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继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的规定。

      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执行期已到期,现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是否还可以按照此规定签订代征协议、代征税款?

      答:根据《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已明确继续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也可以继续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签订代征协议、代征税款。

      50.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总分机构,是否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因此,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需要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51.进口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因此,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52.购买电动摩托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因此,购买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电动摩托车,或者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电动摩托车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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