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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家居装修施工方须纳税税款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335
     
    按照税法规定,家居装修施工方须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款,而不少业主在请装修人员装修时错误理解“装修税”为新税种,并且认为是在向业主征税,混淆了纳税主体。针对市民关注的这些热点话题,今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解答。  宝安区赫先生来电咨询:业主请个体装修队进行装修房屋,为何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来征收税款?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家居装修的纳税人是提供装修业务的装修公司或个体的装修队,而不是业主。如业主替装修公司或装修队缴税是业主与其的约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委托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物业管理单位按区地方税务局(所)审核的计税营业额代征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龙岗区田小姐来电咨询: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在开工前要办理哪些手续?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纳税人)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在进场开工之前,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领取《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账号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地或跨区施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管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福田区何小姐来电咨询:个人临时从事装修劳务如何缴纳税款?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装修工程队以及临时从事装修工程的纳税人,由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按照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和应纳税额,由代征单位将《核定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核定征收税款的期限为当天。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在接到代征单位报告后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其缴纳税款。  罗湖区郑先生来电咨询:个人业主自购材料由其家人进行家居装修,不请装修公司不需要支付人工费。这种自建自装行为应否纳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只有自己建、自己装才能作为“自建行为”,实际上,个人装修不太可能是自建行为,业主一个人或家庭成员既能做木工,又能做水工、电工、油漆工等等的可能性很小,只有这样,才是自建。如果纯粹是业主的个人行为,不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此情况,业主本人要到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开证明后再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所)进行认定,如认定属实,不用缴税。如果委托了别人(包括朋友)装修,有经济利益发生,要依法纳税。  宝安区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建自售建筑物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自建建筑物只有在出售时,才需缴纳其自建行为的营业税,自建建筑物自用时,不需缴纳营业税。对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其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组成计税营业额=建筑安装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同时,销售自建建筑物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某建筑工程公司2009年自建一栋宿舍楼,其实际工程支出1000万元,建成后全部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应如何计缴营业税?  该公司自建自售宿舍楼按规定需缴纳两道营业税,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销售环节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1)自建行为:  组成计税营业额1000×(1+10%)÷(1-3%)=1134.02(万元)  营业税额为1134.02×3%=34.02(万元)  (2)销售环节:  营业税额为1800×5%=90(万元)  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34.02+90=124.02万元。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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