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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计价与捐赠无形资产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差异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516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外购和自研开发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50%。这项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中永久性差异的第四种情况相符。因此,为了计税的需要,企业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抵扣及加扣多少。在会计上,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记入无形资产价值,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形资产捐赠差异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虽然同属非现金资产,但在捐赠业务的涉税处理上有区别。税法规定,企业如果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范围,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捐赠的是不动产,还要缴纳营业税。由于捐赠无形资产,不属于有偿转让,所以不缴纳营业税。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果被捐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则还应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将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捐赠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条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而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则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作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无形资产接受捐赠差异企业接受捐赠时,按应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缴所得税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并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在企业转让时,应按税法确认的应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外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根据凭证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余额时,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终时,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该账户,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即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不超过5年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无形资产摊销差异内、外资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差异,在税法方面的规定和会计处理上不同。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入账后,要进行价值摊销,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年终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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