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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房交易中的税收优惠,亲属关系如何确认及认定?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389
     

    公安部和民政部近期下发通知,不再出具包括亲属关系和单身证明等材料,也就是不再开具所谓的“我妈是我妈”这样的证明。但是现在问题来了:亲属间房产赠予、转让、低价售卖时的税收优惠怎么认定?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怎么认定?

    9月28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了解到,河南省地税局于9月25日连下两份特急文件,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

    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由于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对申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暂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9月25日,河南省地税局为此下发豫地税函(2015)325号特急文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并制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除了家庭首套房,亲属间的房产低价买卖也存在着税收优惠。

    同样是9月25日,河南省地税局下发豫地税函(2015)324号特急文件,就如何确认“亲属关系”问题作出通知:在存量房交易中,税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提供的正当理由是以存量房交易双方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仅适用于住宅类存量房的交易),纳税人应当提供户口本(簿)、户籍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由纳税人填写《直系亲属关系存量房交易承诺书》。

    据河南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尽管不再需要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具的证明,只需填写承诺书,但这个承诺书绝非可以随随便便签的,如果为了少交税填写了虚假证明,不仅有个人信用风险,而且还可能招致更严重的后果。

    河南省地税局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交易信息、资料认真归档,规范管理,采取风险管理等手段定期抽查、核实,对虚假申报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国相关税法也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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