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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493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根据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自行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为做好2013、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网上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并公示。

      二、年报时间
      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即时信息公示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公示方式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五、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www.sdxy.gov.cn)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daic.gov.cn)查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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