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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优惠应终止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41
     
    为鼓励和促进一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健康发展,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该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良性发展。许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得益于此而不断壮大。但是,一些企业为赚取最大化的利润,不惜制作夸大产品效能、掩盖负面作用的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新闻媒体已多次曝光报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从被媒体曝光的虚假广告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企业正在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欺骗民众,欺骗消费者。    假定一个企业的一年的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不含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00万元,年终获得1000万元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最多可以税前列支7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该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应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如果该企业是符合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的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最多可以税前列支1500万元。同样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但不用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200万元的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影响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做广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少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187.5万元。企业有了节省的这一笔税款,可以聘请知名度更高的名人作广告,来代言自己的产品。有了更高知名度的名人代言,企业将会赢得更丰厚的回报:收入增加、利润增加;同样,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增加。    化妆品属于非生活必需品,某些高档化妆品则应归类于奢侈品,国家对其课以30%的消费税,以限制其过度消费。如果继续允许化妆品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高比例扣除,势必造成鼓励生产与限制消费的矛盾,表现为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性。    许多医药企业不在提高产品质量上搞科技创新,而在产品包装上下功夫,瓶装改盒装、袋装改铝塑,药还是那个药,价格却翻了几番。然后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在税前高比例扣除的税收优惠带的便利条件,高价聘请名人代言做广告。如果该企业生产的是合格产品,有益于广大民众的身心健康,不负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的厚望;如果该企业生产的是夸大其辞、掩盖负作用的产品,将会带来更多的消费者跟风购买,上当受骗。    化妆品、药品、饮料等东西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已被查处或曝光的虚假广告数量看,这些行业的虚假广告比例很高,其中不乏名人代言产品。3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高比例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暂时性的,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笔者希望这不公平的税收待遇不再延续,象处理不合格产品一样“下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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