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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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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甘肃省国税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规程所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下称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受理纳税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申请资料与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步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请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就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报告要详实记录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情况、政策依据和审核意见。 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程规定的事项,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上报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书面决定,制作《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文书应与纸质资料同步流转,不得提前或延后。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提请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提请备案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请备案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受理纳税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备案资料与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步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提请备案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就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报告要详实记录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情况、政策依据和审核意见。 由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程规定的事项,并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上报有备案权的上级税务机关。 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备案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登记后,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自登记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优惠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与税收优惠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自登记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优惠后续管理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恢复征税。 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停止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纳税人享受审批类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等情况的审核检查,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表》。重点核查下列项目: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审批的优惠期限、范围和额度等;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等。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单独、准确核算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所得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到期未恢复纳税;存在应当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情形的。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帐(分户分项目)》,详细登记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于每年6月20日前按优惠项目统计、填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汇总表(分项目)》上报省局。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优惠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纠正税收优惠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提供真实的调查意见;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和权限内实施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审批、备案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对税收优惠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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