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可以定为B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企业。(二)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但无纳税信用等级C、D级规定情形的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企业年应退税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定为D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二)评定前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记录的;(三)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四)拒绝国税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已被评定为A类、B类、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附:
办法所称 “年出口销售收入”、“全部销售收入”、“年应退税出口额”,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24个月)的平均值。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类别期间年平均值。
“年未申报、逾期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总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两年)相关记录条数的年平均值,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类别期间相关记录条数的年平均值。
“审核通过率”在初次评定时为评定前两年(从评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两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在后期评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类别期间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