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粤建房字[2005]137号广东省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047
     
    广东省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5]137号                    2005.12.7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标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二、规范地区缴存公积金比例的管理。我省现阶段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是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20%。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各地级以上市制定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应包括市区和所辖县(市)的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后方能实施。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执行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后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实施。各部门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应统一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

    三、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都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和新开展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其按照政策需补缴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缴存和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各市要按照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在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市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工作。

    五、各地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管理。在国家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之前,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对违反规定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管理中心应立即纠正,尽快收回资金。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