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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开具电费普通发票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11
     
    我公司收到一张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内容是“电费”,请问这张发票合法吗?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发票使用人?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发票使用人,视其经营范围而定,经营范围中有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项目,并按规定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是可以申请领购并使用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  按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属为贵公司有偿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电力,属于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按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为贵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贵公司间未发生有偿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电力的行为,贵公司却收到“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内容是“电费”则是不合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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