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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及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是否会有变化?
     发布时间:2012/1/14    来源:   阅读次数:1404
     

    答:一、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明确从2011年11月起,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用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堤围防护费是按照计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计算征收的。

    四、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11]194号)从2011年9月1日起对我市采用核定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经营业户,当月经营收入不足5000元的,附征率确定为0。

    因此:
    (1)个体工商户当月收入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及增值税。
    (2)地税部门附征的相关税费相应调整,如果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为零,同样不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体工商户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4)若当月经营收入达到5000元的以上的,按《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11]144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11]194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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