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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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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3号 1994.7.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保证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专发[1993]357号《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转发你局,请即与当地外办、教委等主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研究人员减免税问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为有助于该文件执行,便于具体操作,我局已整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一并转发你局,请参照执行。对于该表中未明确免税期或免税条件者,我局正同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商榷,一旦明确,另行通知。 1.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及附件1.5.10 2.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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