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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符合5条件方可免征购置税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934
     

      财政部、工信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指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信部、国税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财政部、工信部、国税总局将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适时修订、调整列入《目录》车型的条件。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须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公告要求,汽车企业向工信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工信部会同国税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信部、国税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工信部将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据悉,今年上半年,我国共生产新能源汽车20692辆,销售20477辆,产销量超过去年全年。而此前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应达50万辆。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央近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至2017年年底对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等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比例不低于30%。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公车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并要求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强调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提出6方面25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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